http://esf.sz.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7 年11 月14 日 二手房论坛
违反规定或不再符合条件的要退出保障性住房
《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市主管部门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计分制度,对于承租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违反条例规定和住房保障合同约定的行为予以扣分。所扣分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或者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市主管部门有权终止住房保障合同,强制收回或回购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被终止住房保障的家庭在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因收入水平提高、家庭财产或住房面积增加、家庭成员减少等原因不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有权随时终止住房保障合同,收回或回购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被终止住房保障的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其所承租的住房,也可以重新申请轮候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
●弄虚作假、骗取住房的法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住房罚一到三万元
对于在申请或轮候中弄虚作假以及骗取住房保障的申请人,《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采取了限制再次申请和罚款等措施。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家庭在申请或轮候过程中隐瞒或虚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或取消轮候资格,将其从轮候册中删除,并予以警告,申请家庭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申请家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住房保障的,由市主管部门终止住房保障,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强制收回住房,并责令按照市场租赁价格补缴承租期间的租金和利息;承购保障性住房的,强制回购住房,并责令按照市场租赁价格缴纳居住期间的租金和利息;获得住房货币补贴的,责令全额退还补贴资金和利息。申请家庭在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不得擅自互换、出租、出借保障性住房
《条例》(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包括按期缴纳租金或购房款;在所承租或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实际居住;对所承租或购买的保障性住房,除为满足正常的居住需求外,不得擅自添附、加工或者改变住房布局、结构和规划设计;不得擅自转让、互换、出租、转租、出借、抵押其所承租或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改变其所承租或购买的保障性住房用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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